重磅新規!服務型公寓公布不享受幼兒園、中小學等義務教育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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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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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昌市服務型公寓建設管理規定(試行)》,共12條管理規定。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我市服務型公寓的建設管理,根據有關法律和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中心城區。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服務型公寓是指在商業服務業用地、商業用地、旅館用地或可兼容以上三類用地性質的用地內建設的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旅館建筑,其產權年限為40年,不動產登記的土地用途為旅館用地,房屋用途為商業。第四條:對商業服務業用地、商業用地、旅館用地或可兼容以上三類用地性質的用地在出讓時,因地制宜、逐宗界定,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設置服務型公寓的具體要求。第五條:服務型公寓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大于5.0米,其建筑立面應做公建設計,不得設置各式外挑空間,如設置空調室外機,應做隱蔽處理。第六條:服務型公寓設計應滿足《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2014)及《宿舍、旅館建筑項目規范》(GB 55025-2022)要求,其標準間需保證基本的居住空間,可按需求配置衛生間及廚房。第七條,服務型公寓的日照標準及建筑間距按非居住建筑標準執行。第八條:服務型公寓的停車配建按《南昌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中服務型公寓配建標準執行。服務型公寓應設置大堂、會議室、物業管理等配套用房,其面積不少于本棟計容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二(且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第九條:服務型公寓項目報批時,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總平面圖中明確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建筑性質,并在規劃指標表中列出其建設規模、建設比例等。單體平面圖上應當逐套標注“服務型公寓”字樣。第十條:服務型公寓宜全裝修,其配套用房不得銷售;不享受幼兒園、中小學等義務教育配套,若教育配套富余可按照教育部門相關政策執行;供水、供電、供氣價格按商業標準收費。第十一條:已出讓商業服務設施用地、商業用地或者可兼容商業服務設施、商業設施性質的用地,在滿足土地出讓合同及招商協議的前提下,確需設置服務型公寓產品的(其計容建筑面積與商業計容建筑面積之比原則上不超過50%),由建設單位向轄區政府提出申請,經轄區政府研究同意后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23年6月27日起施行,各縣可參照執行,2018年9月14日發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昌市服務型公寓建設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洪府廳發〔2018〕124號)同時廢止。更多政策熱點,加我進群了解